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关于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推行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来自外部的声音,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能力。检察机关的人民评议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即“人民评议员”)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处理的制度。
2015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在以社会评议员形式试点司法公开工作期间,共聘任社会评议员132名,对543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其中公开听证(听审)236件、公开宣告267件、公开答复24件,其他类型16件。其中有4件案件采纳了社会评议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处理决定,有3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作了有罪判决,1件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要求公安机关就疑点问题补充侦查。相关举措增强了司法公开度、透明度,办案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监督,司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息访息诉。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苏州全面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
据了解,现在对人民评议员的选任没有进行职业要求,此外,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
人民评议员进行公开评议、公开听证的范围:(1)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3)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的;(4)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的;(5)涉嫌危害公共卫生罪拟不起诉的;(6)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拟不起诉的;(7)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其申诉和信访已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情形。此外,也可以视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将其它案件提交人民评议员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