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联系。
附件: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关于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017年11月8日)
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关于举行新〈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和(第2号),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听证会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举行。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时间:2017年10月31日上午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
参加人员:共55人,分别是:
(一)听证主持人1人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卫功
(二)听证人14人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萍(听证决策发言人)杨家玉 关建平 和红阳 和堂 晏湧 张业兵 和正武 李卫华 奚冰 张国胜 木晟 施寿增 和学元
(三)听证监察人3人
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曹炳文(书面委托赵世贤)
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刘翔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刘庆锋
(四)听证代表21人
1.大研古城原住居民代表(5人)
陈宗尧 王瑞兰 李仁福 姚才顺 木义华
2.大研古城经营户代表(5人)
郑苹 李东翰 杜刚 夏云勇(书面委托王忠国) 和丽峰
3.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
和增亮 李阿凡 和正康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2人)
和志强 和秀琼
5.古城区相关职能部门(6人)
古城区环保局:和俊武(书面委托马红英)
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雪梅(书面委托赵雪松)
古城区规划局:赵敏(书面委托和佳)
古城区住建局:杨德强
古城区旅发委:杨琼英
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刘成云(书面委托何顺清)
(五)听证旁听人(5人)
和永昌 肖军 李光林 和汝钧 成联林
(六)起草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受托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5人)
赵耀 王强 陈馨雅 何承俊 李雷琪
(七)新闻媒体(6人)
1.丽江日报1人
2.春城晚报1人
3.丽江读本2人
4.丽江电视台公共频道2人
三、听证会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时,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组织的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听证会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举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卫功主持会议,介绍核实听证代表身份后宣读了听证会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会上,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和丽萍作为听证决策发言人就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及相关情况作了说明。听证代表逐一发言,并向会议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最后,听证决策发言人作了总结和说明,与会听证代表对各自的会议发言做了签字确认。
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副书记赵世贤、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刘庆锋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参与了听证会,对会议的合法性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并出具和宣读了两份《监察意见书》。两份《监察意见书》内容如下:
监察意见书(一):经核实,今天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共21人,其中,大研古城原住居民代表5人,大研古城经营户代表5人,古城区相关职能部门代表6人,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5名听证代表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并书面委托其他人来参会,履行听证代表职责。21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到会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可以举行听证会。
监察意见书(二):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时,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经监察,此次会议法律依据准确,会议准备充分,听证流程规范,听证过程符合《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整个会议严格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没有退场人员。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21名听证代表对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共提出了47条意见建议、59条立法条文的修改建议。
(一)意见建议
1.建议认真、公平、正确执行重新制定的《条例》。
2.加强保护丽江古城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迹。
3.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与补助”,希望能得到落实。
4.部分条款表述重叠,不够简洁。对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有些应管难管的没有列出,且处罚规定较轻。
5.对古城的保护管理,要把消防安全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建议把消防作为古城内准营的前置条件,消防不达标就不发放准营许可。
6.丽江古城维护费要征收,但不能仅仅只对游客,对古城内经营的商户也要征收。因为经营户是在利用古城盈利,并有意无意的消耗古城资源或破坏着古城的风貌。
7.建议对古城的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一般民居设定编号认证制度。
8.取消在古城准营资格的相关规定条款不够,一票否决不够强硬,特别是对改变原有风貌和地域特色不符的修缮应该取消准营。
9.建议增加具有文化内涵项目的条款。
10.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要精益求精,逻辑构建需要加强,建议将第二章和第三章进行揉合。
11.对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文本要把握繁简问题,建议进一步提炼,使之简洁。
12.对准营证制度设立的合法性,以及所设条款需要进一步论证。
13.关于丽江古城维护费,在整个立法问题中最应重视。如何征收、征收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在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及明确不够。建议进一步专门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14.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建议实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执法权下移的政策。
15.建议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多向执法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征求意见。
16.建议对丽江古城实行景区门票制度。如一时推不开,对目前征收的丽江古城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予以下调,征收范围扩大到“束河和白沙”。
17.为了更好的保护古城内的传统商业业态,建议取消目前执行的“准入证”,改为“经营项目审查制度”,审查在先,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8.第四十六至六十四条都是法律责任的处罚性条款,建议进一步分类明确,对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要做到公平、公正。
19.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丽江古城社区管理的法律条款。
20.建议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总体框架中增加科技手段管理的相关条款。
21.建议对丽江古城内工作人员要加强上岗管理,实行管理信息制度。
22.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古城内经营户自建的消防设施的维护。
23.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向古城内经营户科学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按照商业繁荣程度进行量化,对古城内经营户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实行分级收费制度。对特色民居及门店、著名商标商户、老字号、诚信经营商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不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处罚”方面也需要相应规定。对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商户要给予合法主体。要加大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宣传力度。
24.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处罚要落到实处。如发现商家污染河道、古井等行为,一经查实,严厉处罚。
25.关于在河道上擅自搭桥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严处,该责令关门就关门。
26.建议及时清除阻碍消防的路基石。
27.发现消防隐患,要现场责令及时整改,不得拖延时间。
28.建议恢复四方街放水冲街习俗,传承纳西传统文化,增强游客体验度。
29.关于古城内经营实行“准入证”,建议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统筹规划。
30.要解决商业化过浓的问题,建议非遗项目中增加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支持企业做公益性文化活动,吸引游客参与。
31.对古城内违建并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门店、建筑,建议不仅要罚款,而且要强制性拆除,要求整改恢复原样或与古城风貌相符。
32.建议从古城保护管理资金中适当提高丽江古城内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33.第十条第三款能否做得到,资金能不能保障,建议加以斟酌。
34.第十条中最后一段,资金补助怎么界定,怎么补助,市政府按什么比例补助要明确。
35.建议古城内“限制经营”要明确指导性意见,比如限制的数量和内容。
目前古城内“禁止经营的”缺乏“退出机制”,建议制定并执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机制的责任主体。
37.建议建立和完善古城内规范经营管理的联动机制。
38.建议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39.建议跟进制定对于重新制定的《条例》的实施细则,做到细化、具体化、有操作性。
40.建议向古城内经营户、居民户征收物管费。
41.建议对古城内经营户实行严格的奖惩机制。
42.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噪音分贝规定与国家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建议斟酌。
43.建议对古城内经营户加强经营监管。
44.对第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内容要找准平衡点,做到以遗产保护为主,旅游产业为辅,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建议对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进行论证。
45.对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参照《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46.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建议明确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责任。
47.建议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关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要明确。
(二)立法条文的修改建议
1.第一条中,建议将“真实性”修改为“原真性”。
2.第一条中,建议将束河古镇、白沙古镇一并纳入。
3.第二条中,建议增加丽江古城保护范围,按照遗产区、缓冲区、协调区进行分层保护,核心保护区为遗产区。
4.第三条中,建议修改为:在丽江古城来旅游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及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条例。
5.第八条第八项,建议对表述进行修改。
6.第八条第九项中,建议将“督促”修改为“协助”。
7.第九条第三款中,建议将“建筑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修改为“古城建筑防火安全最低保障标准”,要明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实施。
8.建议将第九条第四款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消防站、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志愿队伍、组织消防培训,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建议增加“所属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消防工作”,或者“所属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9.第九条中,建议增加“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10.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建议明确古城内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
11.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建议将“相关区县”明确为古城区、玉龙县。
12.第十三条中,建议下调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
13.第十三条,建议增设一款:丽江市辖区内及丽江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酒店、宾馆、客栈、旅行社、散客中心(门店)、景区景点等旅游接待单位和个人,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委托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14.第十三条表述不够全面,应增加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必要性的内容,建议对增加部分表述为:根据维修和维护丽江古城的历史建筑、街巷路面、水体水系、排水排污、古城消防、环卫保洁等基础设施经费投入的实际。
1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传统建筑形制”的表述太专业,建议改为“传统建筑风格”更通俗易懂。
16.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增加对古城内“三眼井”保护的内容。
17.第十四条第六项“原住居民”前增加“本土”。
18.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取消“环境协调区”表述。
19.第十六条中,“实行逐级保护”调整放在“遗产区、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后面。
20.第十八条中,建议对“特别论证程序”字面进行斟酌和商讨。“原审批机关、原审批程序”中的“原”字删除。
21.第十八条中,确需调整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建议将消防部门纳入进来,共同论证探讨。
22.第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内容表述重复,建议删除。
23.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建议增加明确关于已有的八项措施和建设规模1000平方米和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建设规模审核验收可操作性进行斟酌和商榷。
24.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建议将“认可文件”删除。
2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因古城建筑材料多为木质建议删除“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房屋装修”的内容。
2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建议在“总体布局”后面增加“规模数量”。第三款中建议修改为:在丽江古城不得修建地下室和地暖供热设备。
27.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将“采用有利于抗震设防的传统建筑工艺”修改为“采取有利于抗震设防的传统建筑工艺和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和装饰”,并将第五款改为强制性条文。
28.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将“改建、新建”修改为“修建”。
29.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增加“经营场所的改建、新建,完工后应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房屋安全检测认定”的内容。
30.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建议对“地暖供热设施”可不禁止,删除“地暖供热设施”。
3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建议删除“修缮”一词。
3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建议在“采取”后面增加“挂牌保护、建立档案”修改为:采取挂牌保护、建立档案等相应保护措施。
33.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增加消防取水管理。
34.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将第一款“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修改为“对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第二款中增加“禁止污染水体”。
35.第三十一条中,建议增加电力、通讯等其他设施严禁占用古城河道。
36.第三十一条中,建议增加向消防部门报告,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37.第三十一条中,“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出施工方案。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议表述为:应该先征求古城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38.第三十三条中,建议引入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39.第三十四条中,建议将“原煤”修改为“煤或煤制品”。
40.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公共场所的室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和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建议表述为: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在丽江古城公共场所的室内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内外区域和排队等候中禁止吸烟。
4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建议增加“禁止在古城天井内修建露天楼梯”。
42.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禁止在丽江古城内安装太阳能”的规定是否与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相悖,建议进行斟酌,是否可以采用与古城环境风貌相协调的方式处理后使用。
43.第三十七条中,建议将“捕鱼”等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中。
44.第三十九条中,对夜间噪音分贝限制的同时,建议要有时间控制。
45.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建议增加“环卫、邮政、银行运钞车等车辆”。
46.第四十条中,建议增加燃气配送车等其他车辆,经公安机关核准允许可进入。
47.第四十二条,要突出文化,文化传承与发展作为重要条目。建议将“重点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修改为“重点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48.第四十三条中,建议将“控制”修改为“规范”。
49.第四十三条中,建议增加:根据古城环境容量和环境区划,合理安排古城内市场布局,进行数量控制。
50.第四十五条中,建议增设第二款“严格控制丽江古城内原居住功能的院落向外迁出后改变用途,实行对外出租,进行客栈经营和商业经营的改建、增建”。
51.第四十六条,建议第一款中“明火使用”修改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第二款中“三合一场所”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客栈就不能具体分开。
52.第四十七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53.第四十八条中,“擅自拆除”建议表述为:“擅自拆除、改建、增建”。
54.第五十三条中,建议对“逾期”进行明确界定。
55.第五十五条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对规定的处罚力度范围进行斟酌。
56.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建议删除“拒不报告的”。
57.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对“开展室外活动拒不报告的”,建议限定规模、人数,不要一概而论,容易产生歧义。
58.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建议在“地方特色”后面增加“的建筑”,在“不可移动的文物”后面增加“地方特色”。
59.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结构不尽合理,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例如: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难点和热点是“对古城内经营行为的管控问题”,从逻辑框架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建议表述为“经营行为管理和保护利用”,突出保护管理的核心。
五、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和丽萍向听证代表介绍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有关起草情况的同时,就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主要意见及理由也进行了说明:
《条例》于2005年12月2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丽江古城的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随着丽江经济社会的发展,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条例》已难以适应古城保护管理的需求,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内容不全面、处罚程度轻、法律威慑力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护和管理好丽江古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于2015年底全面启动了《条例》修订调研和修订建议前期准备工作,签约并委托第三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参与《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及法律专家的作用,促进立法工作紧密结合丽江古城实际。2016年11月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有关复函,变“修订”为“制定”,将修订原《条例》调整为重新制定《条例》,并将其列入了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在整个从修订到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需于城、问政于管、问计于民,把开展修订到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同古城过去、现状、未来紧密结合起来,同做好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提升遗产保护与景区管理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拓宽渠道,广开言路。认真梳理了十余部上位法律及公约、十余部行政法规、云南省地方法规及规章。通过丽江古城实地调研的方式向原住居民、经营户和旅游者共计77名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赴平遥古城、苏州同里、凤凰古城、福建土楼四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以召开座谈会、网络征询、征求意见函和通知等形式,向丽江市22家行政职能部门、古城区和玉龙县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和单位、60家古城个体经营户以及16位丽江知名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共141条,积极开展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贯彻和执行情况的意见征询、调查、研究和分析。经过历时近两年、三轮的反复征求意见和广泛论证,根据上位法及国内外可供参考的公约、法条进行完善,起草形成了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
六、听证会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对21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及时梳理、认真研究和合理采纳,对听证中所涉及的重点及争议问题(如丽江古城维护费如何科学征收、准营证制度、执法权下移等)将放入下阶段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