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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通报“8·27”案最终结果: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

时间:2018/9/3 10:46:14 点击:

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最终结果。昨天下午,记者从昆山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在办理相关规定手续后,警方依法对于海明予以释放。

公安机关查明,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皖A牌照的宝马轿车(后经检测,刘海龙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带着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刘海龙手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继续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后被同行人员拉住,然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据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刘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死因为失血性休克。经检查,于海明的颈部左侧和左胸季肋部各有1处条形挫伤。

案发次日18时37分,昆山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针对该起案件的警情通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查清,昨天17时许,昆山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微博陆续发布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通报同时确认,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

警方通报在对该案定性中指出,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生后,广大网民对案情及当事人情况提出诸多疑问。针对部分社会关切热点,昆山市公安局作出如下回应: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生后,广大网民对案情及当事人情况提出诸多疑问。针对部分社会关切热点,昆山市公安局作出如下回应: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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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8·27”案件通报指出,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江苏检察在线”给出四大理由: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整个案件过程中,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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