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未作医学检验,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是,家属已向保险公司报案,检验的义务在保险公司。
某公司员工印某在工作时倒地死亡,医院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意外跌倒导致头颅外伤。脑外伤?脑出血?心源性猝死?”死者印某所在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印某家属认为印某系意外摔倒,要求赔偿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印某系突发晕厥至死,并非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人员已向原告告知需进行医学检验(尸检)才能理赔,但原告未对其作尸检,死因不明,无法证明印某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对印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作了调查。现场目击证人陈述,印某倒地前正在拉滚筒上的衬布,脸色正常没有什么异常举动,倒地前所站的位置有两个突出地面5厘米用橡胶皮盖住的固定螺丝。医院记录载明印某倒地后头部有外伤。社区医生陈述,印某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结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印某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予以认定。
另外,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约定,尸体检验的义务在于保险公司。因此,被告向原告告知尸检事宜并不能免除被告的理赔责任。印某死亡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理赔责任范围,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