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二十余年,至目前止住房公积金一直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存的,单位从来没有跟员工解释过,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回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于每年7月调整。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计缴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单位未按规定为您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您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要求,也可向我中心反映。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反映,以便我们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