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挪用镇属集体公司公款,每次均超500万元;同时,将50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陆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商品房及归还个人商品房贷款等。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巧男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巧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前年12月,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发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财务中心原负责人陆巧男存在经济问题,遂向监察委移送,监察委遂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4年,陆巧男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镇属集体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镇属集体公司账户内50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或亲属账户内,占为己有,陆续用于购买理财、商品房及归还个人商品房贷款等。
前年12月,巡察组发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核查发现,镇属集体公司与其他公司往来款存在数百万元差额。陆巧男明知其中有500万元已被其挪用至个人账户谋利,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仍以记账科目错误需要调整为由,指使工作人员将上述公司之间的往来亏空虚假平账,从而隐瞒了其中的500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的事实,涉嫌贪污犯罪。去年4月、5月期间,陆巧男为进一步掩盖其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事实,将其存放于上海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先后多次转移至其多名亲属及其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内,直至案发。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陆巧男为帮助其亲属、某担保公司股东及总经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应对上级对于担保公司银行基本户保证金余额的月度检查,与肖某某共谋,擅自开具转账支票,6次挪用镇属集体公司公款供该担保公司使用,每次均超500万元,随后在5日内归还,单笔挪用的最高数额为1800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当时还未掌握的罪行。其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出赃款500万元,暂扣于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陆巧男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陆巧男的犯罪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经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