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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恶意透支超过五百万 最高可判无期

时间:2018/11/29 9:32:50 点击:

两高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解释明确,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什么情况下属于“恶意透支”?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四种情形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次的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解释提到,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什么属于有效催收?

解释提到,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这四个条件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五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恶意透支”,本次解释新增规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本次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解释还新增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什么情况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次解释还提到,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什么情况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次解释提到,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这六种情形是: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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