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废除“流氓罪”23年后,67岁的辽宁大连人叶铁春到法庭上诉,请求撤销1993年被判的“流氓罪”。7月29日,“叶铁春涉流氓罪”一案再审的二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判。
海城市人民法院
9月19日,叶铁春在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叶铁春等六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先后两次追加起诉。第一次追加起诉,检察机关称叶铁春等人“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第二次追加起诉,检察机关称叶铁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叶铁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强迫交易案的部分犯罪事实需要补充”。
本案庭审首日,叶铁春面对起诉书的指控作自我陈述时声音洪亮:“这不就是整人吗?”叶铁春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认为,该案只有6个被告,且20多年无一起轻伤,叶铁春等人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实属罕见”。
2002年时的叶铁春
曾被判无罪的叶铁春被指控涉黑
1993年,因为6起事实,叶铁春被鞍山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8年,海城法院再审此案,改判叶铁春无罪。今年6月23日,法院撤销了1998年的无罪判决,维持1993年的有罪判决。叶铁春上诉后,7月29日,该案再审的二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判。
今年1月22日,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20]60号”起诉书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铁春、孙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显示,与叶铁春有关的有三起事件:2007年10月21日,叶铁春、孙某、孙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王某并对其进行恐吓、殴打;2014年10月某日,上述三人强行将被害人曲某某的数块玉石用车拉走,后未归还;2005年夏天,叶铁春找沈某某花5.5万元购买一批瓷器,叶以购买瓷器为假货为由要求退款,沈某某退还4万元瓷器款后,叶伙同他人强行将沈某某价值20多万元的一批红木家具拉走。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叶铁春、孙某、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叶铁春、孙某、孙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发现被告人叶某春、叶某江、纪某某应该一并起诉和审理”,于今年5月19日出具追加起诉书,“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海检公诉刑诉(2020)60号’起诉书进行补充”,指控被告人叶铁春等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追加起诉决定书截图
追加起诉决定书截图
今年6月19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追加起诉决定书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叶铁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发现被告人叶铁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强迫交易案的部分犯罪事实需要补充”。
公诉机关指控:叶铁春在任海城市副食品公司经理、海城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酒办”)主任等职务期间,目无法纪,将个人意志凌驾于领导之上,借用主管局的名义在任职企业中肆意任用亲信、排除异己;公权私用,滥用酒办稽查权控制海城地区酒类市场,垄断经营雪花啤酒;形成了以被告人叶铁春为组织领导、以被告人叶某春、顾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江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纪某某、孙某某、孙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年轻时的铁铁春
“非法占用农地”和“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铁春先后两次追加起诉,补充的“犯罪事实”,主要针对叶铁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和“涉嫌强迫交易罪”,另外还有部分与“叶铁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6月,叶铁春让其妹夫金某某顶名承包耕地100亩(后经实际测量为129亩),叶未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后在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金山叶公司的大楼(该建筑于2007年取得513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重建)、用于人员居住和养狗的房屋等建筑。后,叶又在未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妹妹叶某兰和妹夫顾某某承包的11.28亩土地上,先后建设了存放啤酒的库房、鸿叶老年公寓用房等建筑。被告人叶铁春共非法占用且破坏耕地总面积12247平方米,合18.37亩。
公诉机关还指控,以被告人叶铁春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的钱财,自2003年5月至2015年间,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1826万余元,自2016年至2019年间,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618万余元,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额达2445万余元。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称,1998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叶铁春为达到非法控制海城酒类市场、收受回扣等不法目的,假借酒办对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利,违法政府相关规定,越权滥权,组织被告人叶某春、纪某某、孙某某、孙某实施了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叶铁春致使被告人叶某春、纪某某、孙某、孙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购的滨岛、帅牌等品牌啤酒进行查扣,共八次扣走啤酒7000余箱,致张某某损失约70万余元,被害人张某某因受打压而被迫终止啤酒项目的经营;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叶铁春、纪某某等人亲自参与或通过酒办稽查人员,对海城地区的酒类经销商采取扣酒、罚款等方式进行控制,迫使本地经销商经销叶铁春等人代理的雪花啤酒。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称,被告人叶铁春假借公司名义,转移雪花啤酒代理权用于自营,通过稽查权的滥用,垄断酒类市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获取非法利益,继续实施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间,叶铁春将承包的雪花啤酒代理权收回,假称组织副食品公司职工内部承包经营,实际上通过设立个人公司,组织被告人叶某春、叶某江、顾某某等亲属和“身边人”从事个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活动一直持续到2019年。
人员规模最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是一个只有6个被告、20多年无一起轻伤的‘黑社会’,叶铁春等人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实属罕见。”叶铁春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本案只有6名被告人,应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人员规模最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刘长介绍,《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标准是“最低十人”;本案没有一起轻伤,甚至连轻微伤害行为都没有发生,却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未达到该《纪要》中提出的“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的标准。
叶铁春参加政府表彰活动
“雪花啤酒驻海城市的特约代理商,若被认定为垄断经营、犯强迫交易犯罪,甚至被打成黑社会,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刘长称,被告人叶铁春曾经是海城市的劳动模范、人大代表,“组织”内部还有三人相互之间不认识,第二被告作为所谓的“骨干成员”,也与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相互之间不认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恐难以成立。
海城市看守所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叶铁春因犯投机倒把罪、伤害罪,于1982年11月11日被海城县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9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1998年4月16日经海城市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流氓罪的判决,宣告叶铁春无罪。因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是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罪名。叶铁春多次被推上被告席,且曾被改判无罪——这一次,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刘长透露,目前,该案的庭审仍在进行中。